澳洲需要全球征税吗?
根据《澳大利亚人报》1月5日报道,作为《联合国税收协定》(联合国1995年制订)缔约国,澳大利亚过去几十年来一直受制于全球援助各国打击犯罪的经济合作组织(简称“经济合作组织”)签订的有关反避税的《多边条约》。这些条约规定,经济合作组织缔约国之间,就有关居民纳税人的信息应互相提供,以避免国际间避税和逃税。但澳大利亚上世纪70年代以来才渐渐地参与这个条约,并且在1983年才答应为其居民纳税人履行该条约义务。
根据《经济合作组织税收信息交换多边条约》(简称“税收信息条约”或“税收协定”,英文名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Treaties,以下简称“TIT”),经济合作组织各缔约国之间定期互相提供有关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构的税务资料。这些资料可作为对有关居民国民纳税申报的补充资料,并可用于对居民国民的纳税裁决。因而,这个条约实际上是一项有关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安排。
澳洲社会各方对于是否要执行全球纳税义务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全球征税将减少海外投资和商业信心,动摇澳洲经济的基础;而支持者则认为,不实行全球征税将会迫使澳洲企业偷税漏税,使国家损失惨重。
根据全球征税原则,海外收入也将需要纳税,这将会严重影响海外投资者的信心,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将阻止这些人进行海外投资。同时,海外收入也要纳税将促使海外投资逃往税收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这对澳洲是一个大的机遇,使低税国家的投资流入税收国家的存量资产。
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境外收入也得纳税
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澳大利亚至今没有确立国民待遇原则。根据税收关系国际惯例和大多数国家的实践,国民待遇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内法人或个人在其境内或其控制的境外属地所取得的收入或财产,都应缴纳本国税收;二是外国国民在澳大利亚取得的收入或财产,应视同澳大利亚国民同样缴纳澳大利亚税收。
如果不确立国民待遇原则,将国内企业或个人的海外收入纳入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管辖范围,不仅为其他国家对等对待创造了条件,而且还将促使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减少甚至消除。
确立国民待遇原则后,一是可以防止国内企业或个人的海外收入逃避国民税收义务;二是可以防止国内企业或个人的海外资产转移或非法减免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这对减少海外投资意愿和提高海外投资门槛不利。
加强跨国公司税务管理
经济全球化的结果之一是跨国公司日益把全世界看成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他们力图以最少的投入去求得最大的收益,在国际间偷逃税构成了他们的“国际避税方案”的大部分内容。避税手段大多采取转让定价法或逃避税项目法。
跨国公司的总部一般设在某一国,其全球经营布局和利润分配采取最有利于自身的格局。为了逃避某国的税负,它往往故意提高或降低某公司的成本,少报或报利润,达到转移或侵吞在其他国家(地区)应税收入的目的。
我国自94年开始实施国民税收规定,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对来源于中国领土外的所得也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这种国民税收与国际惯例不符,不利于引进外资,应尽快修改。同时,要设法了解跨国公司的完整财务资料,增加其透明度,加强对其跨国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