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要交三方吗?
楼主提到的“三方协议”,其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商事仲裁法》规定的“委托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因国际经贸关系产生的纠纷,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一般是由国内工商局备案的合同格式文件,由双方签订,写明在纠纷发生后愿意将其交给某个仲裁机构解决并约定了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等等。
但是! 这里的“三方”并不是题主认为的用人单位、学校、学生本人。 这里的“三方协议”是《联合国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中规定的“合同”(Contract)。 是学生作为买方和校方作为卖方之间就学习机会(The opportunity to attend an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而签订的意向书。
如果最终成行,学生们需要再和学校签订相应的《入学通知书》。 如果最终不成行,则视为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方协议”其实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只不过所买卖的标的物具有“身份”属性——是人通过接受教育取得的一种身份。这个身份是可以流动的,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流动,但这并不妨碍它作为一种财产(或者说是获得财产的机会)得到保护。
所以,基于这种身份权而产生的费用,诸如学费、住宿费、生活费、保险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都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然而,与国内院校学籍管理相关的费用,包括学位授予的费用,由于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因此通常不被允许直接以合约的形式载明,也不应该被允许以约定的形式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