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私合办学校?
在民办教育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下,“公参民”学校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学校形式应运而生,并呈现出蓬勃生机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教育部发布的《201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机构)1.35万所,比上年减少97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7.67万所)数的17%,比上年减少6个百分点。其中举办民办学校(机构)的各类主体中,国有企事业单位共891家、社会资本举办的占2994家、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占5944家、个人举办(含私人基金会)的占374家。与上年相比,各类民办学校的数量均呈下降趋势。“公参民”学校作为民办学校的重要类型之一,其发展受到国家政策和行业关注。
那么,什么是“公参民”学校呢? 根据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分为“公民合作办学”“国有企业举办”“事业单位举办”“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公民个人举办”等多种形式。由此看来,“公参民”学校即是由公共机构(一般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发展都面临看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了促进公办学校和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2004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缩小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校际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逐步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财务核算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运行机制。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任务和要求。这两份文件为公办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指明了政策和法律上规定的方向。
目前,“公参民”学校大致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公办学校单独出资开办民办学校,其性质等同于私人办学,如以前出现的公立技校、中专等,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主的职业学校普遍采用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公办学校利用政府资金投入,通过股份制形式与民间资本共同创办民办学校,但学校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并委托学校进行管理、运营,投资者不能任意处置资产。这类学校大多是由公办学校出资并派出管理团队,引进民办学校管理机制,从事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面向市场培养紧缺人才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