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护照哪些国家免签证?
以下国家和地区的入境许可,均无须申请签证(包括逗留期限) 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圣马力诺、新加坡、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的公民; 以及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洲经济区或欧洲公民的合法永久居民,以及在1990年至1996年期间曾持有罗马尼亚政府颁发的移民许可证而目前仍被认可为该政府的移民者,亦可获准入境而不需任何居留手续。
2.在第三国停留超过六个月后抵达香港的人士,其有效期长于六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有人,可获准在香港逗留不超过十四天,但下列人士则不受此限: a. 持香港签证身份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b. 有权享受香港国籍法所给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国籍的人士及其子女; c. 根据《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获得香港居留权的人士及其子女。
3.根据香港法律获得定居身分并在香港有家庭的人士, 在他们首次到港时及以后每次到港时均可获准逗留香港不少于两年。
4. 其他所有情况下的逗留期限均为: (a) 从入境日起为期一年; 但如果旅客能证明已预订在香港住宿至少1个月,而且他/她的旅程是“预先订妥行程”,则可获准延长逗留期至3个月;(b) 如果旅客能够提供足以证明其再赴第三国的“预先订妥行程”的文件,则可获准延长逗留期直到该旅客前往第三国的日期为止。有关当局有权拒绝给予上述任何人任何期限比上述(a)/(b)款所列期限更长的逗留期。 注意: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来自非免签证国家和地区且在抵港前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未住满两年的人士, 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这些人士一般要取得进入香港的入境许可, 而此类入境许可一般都限于7天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