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费什么科目?
1. 一般来讲,签证申请费的收取是作为“行政收费”处理的(注2)。 “行政收费”的征收与管理由财政部负责,各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环节和项目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做到管理有序规范运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结合税务管理工作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征或提高部分税种的征收标准和征管水平,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税收管理范围。 具体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第85条。 可参考《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3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提出设立收费项目的建议和理由,以及标准意见;
(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财政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
三、凡属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管理性收费,应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再新设。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设立的,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有详尽的论证报告和有关材料(包括社会需求调查及可行性分析);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涉及物价部门管理事项的,须事先征得物价部门的同意。
四、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及调整原则:
(一)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最低标准执行。
(二)对已经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恢复执行。
(三)新建收费项目,原则上应按成本费构成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参照当地同类收费水平的平均数确定。 五、凡列入中央级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内的收费项目,要按规定到财政部和价格主管部门领取《中央级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申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财政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未经批准的, 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均不得擅自收取。
六、已列入中央级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项目,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确需调高收费标准的,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提出调整方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七、各收费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和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上年度的收支情况和对下年度收费计划的建议。财政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情况,编制下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预算草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财政部据此下达各单位下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预算指标。 八、各单位在组织收费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并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九、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标准,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