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申请中国签证吗?
欧洲申根签证
申根国是根据《申根协定》规定相互开放边境的欧洲国家。持有其中一个申根国所颁发的有效签证,可以合法地在所有其他申根国停留或者过境,但是不能进行工作或者学习等有报酬的活动。申根国家及其首都分别是荷兰(阿姆斯特丹)、比利时(布鲁塞尔)、卢森堡(卢森堡)、法国(巴黎)、西班牙(马德里)、葡萄牙(里斯本)、德国(柏林)、奥地利(维也纳)、意大利(罗马)、希腊(雅典)、瑞典(斯德哥尔摩)、丹麦(哥本哈根)、芬兰(赫尔辛基)、挪威(奥斯陆)、冰岛(雷克雅未克)、匈牙利(布达佩斯)、波兰(华沙)、捷克(布拉格)、斯洛伐克(布拉迪斯拉法)、爱沙尼亚(塔林)、 拉脱维亚(里加)、立陶宛(维尔纽斯)、马耳他(瓦莱塔)、斯洛文尼亚(卢布尔雅那),共计26个国家。申根国家的名称按其欧洲习惯以字母顺序表先后为序排列。 欧盟国家当中只有爱尔兰和英国没有加入申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虽然加入了申根,但尚在等待边境控制全面解除。申根公约对第三国公民规定了“有效和单一的签证制度”和“一致的过境规则”。这就决定了申根公约在第三国公民问题上采取的基本政策是“对内自由,对外开放”。“对内自由”体现在申根公约对第三国公民采
取一致的入境、过境和短暂停留制度,一旦某一申根成员国给予第三国公民以入境、过境和短暂停留许可,意味着申根成员国都给予其以这种许可,其证件上所贴申根签证可在所有申根成员国内有效停留和自由过境。“对外开放”体现在申根公约对外加强控制的政策上。为加强控制而在申根条约中设计了申根信息系统以收集和处理申根成员国拒绝入境者的信息和资料。申根条约对第三国公民签发有效和单一的签证应遵循一项“比例”规则,即如果第三国对申根成员国的公民实行互惠的签证政策,该成员国可对第三国公民签发有效的和单一的签证,如果没有这种互惠的签证政策,可不对其公民签发有效的和单一的签证。申根国家有各自独立的外国人政策和制度,申根公约对各成员国外国人政策和制度的影响是有限的,仅就第三国公民在申根成员国境内自由流动问题做了规定,即申根成员国主管机关有权允许持有有效申根签证或具有免签证入境申根国家的第三国公民在其领土上再停留三个月,如果该公民提出停留三个月以上申请,在其他申根成员国做出拒绝决定以前,该成员国不能做出拒绝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