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法属于什么法系?
荷兰没有自己的成文宪法,所以它不属于任何一个宪政体;其次,它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制度也不是特别完善(比如法官有权拒绝在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进行审判),因此它也不符合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原则;最后,荷兰的行政诉讼制度的起诉资格和我国的类似,即只有行政机关违法侵害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受理案件,这种起诉资格的限定也不同于英美法中“任何人为或不为”的自由裁量性规定。 所以,如果单纯以成文宪法为标准且不考虑实际国情的话,荷兰政治体制应该被归为共和制。但是,如果考虑到欧洲其他国家的实际情况——几乎所有国家都被赋予了一定程度的民主权利并且普遍实行了多党制——那么把荷兰归入君主制似乎更合适一些!
至于法律体系,如果单单比较成文法典的话,由于它拥有完备的单行法律制度和丰富的判例传统,可以说更接近大陆法系;但是如果考虑司法实践的话,由于它广泛适用先例判决、重视法官在法律解释中的自由裁量,又与英美法系愈加相近…… 综上,荷兰政治体制的法理基础应该属邦君制(civilian monarchy)而非共和制,而法律体系则兼具大陆法和英美法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