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怎么界定高管?
高管(Executive),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对于高管的定义存在差异性。 我们这里讨论的高管,指的是在公司或企业中,处于高层领导岗位,拥有公司的最终控制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高管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等。 而经理一般指中层管理者,不包括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 我们通常认为的管理者其实就包括了以上所有的管理层,而企业家和创业者自然也属于管理层的范畴。
但我们要注意一个情况: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里,是没有“高管”这个概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51条只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第45条规定了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人员,应当具备“熟悉与履行职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资格。 但实际上我国很多企业都会设置所谓的“高管”职位,这些被泛化的“高管”,实际上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纯属公司的自发行为。 不过我们也要注意,虽然国内法律没有严格规定高管的任职条件,但在某些特殊行业领域,还是会对经营者的任职资格做一些要求。 比如《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的高管的任职资格做了明确限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曾被吊销金融同业业务许可证或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破产程序终结,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
(五)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足6个月或者有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
(六)其他依法应由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