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教育局在哪?
你其实已经答了这个问题的一部分,就是香港特首和政务司司长有“监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长官代表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立法会的运作;并有权聘请议员、主管官员及其属下为特首办公室工作的公职人员。 同时,根据第56条规定,行政长可以“请愿案”的形式,就任何有关香港特区的问题直接向中央政府反映意见或提出建议。而且“请愿案”无须经过立法会审议。从实质上说,由特首本人对香港特区的一切重大问题拥有最终决定权。 而教育局作为政府的一个司局级部门,具体事务的决策当然是由上级批示决定的。香港特首、政务司司长对于教育局的日常工作有着直接的监督指导之责。 在特定情况下,特首享有解散立法会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8条),甚至可以“紧急事态”为由,令教育局等主要部门可直接向中央汇报。
另外,虽然香港回归前,教育制度是英方主导,但回归后,根据《香港政权交接仪式》,接管后的新政府需继续担任教育的角色,直至找到替代方案为止——这就是现在所谓“延续性”(Continuity)的原则。教育政策仍然在政府的职能范畴之内。 简而言之,从法律上来说,教育部门必须服从特首领导,并由其承担最终责任。不过,由于特首无权干涉具体教育事务,在实践层面,特首对教育的影响相当有限。这导致所谓的“政府干预”往往只能通过诸如舆论宣传(如教育部的长篇言论)、预算审批(如增加对私立学校的资助),乃至个别案件(如大学校董选举风波)进行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