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用的亲属关系证明怎么开?
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协议文书的活动。
一、需到公证机关作公证。我国大陆地区居民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片。
2、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居住在港澳地区的申请人,应委托国内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对其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进行的证明。
2、国内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受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申请人在港的居住证明。
在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如需公证亲属关系,按照司法部、外交部、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大陆签发旅行证问题的补充通知》[(87)台办侨字089号文]和司法部《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公证事的补充通知》(88)司公字第123号文规定,在现阶段只能办理与在大陆出生的同胞的亲属关系公证,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台湾律师对其身份证明信、委托书进行的证明。
2、在我国内地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证明。
国外申请人应向我驻该国使、领馆或授权办理公证事务的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二、亲属关系的委托书须由公证处证明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军队的台港澳员工及其亲属或需要办理亲属关系的大陆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亲属关系证明时,应向当地或本单位的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公证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十五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三、亲属关系证明的有效期限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