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公证处怎么说?
先声明一点,这个问题涉及中外法律体系差异问题,很难通过短期的沟通来达到让大家都能明白的目的。尽量按如下方式描述: 中国的公证制度(以下简称“中证”)起源于封建王朝的“皇权不下县”,在西方近代民法诞生之前,主要功能在于证明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在现代,公证机构作为独立的社会公益组织而存在,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公证活动,调节社会关系,维护公共秩序。无论是作为传统形式的“实体法上的公证”或是随着近现代民商法建立的“程序法上的公证”,其性质都属于社会的管理秩序。
相较而言,西班牙的公证体制要更加古老一些。根据《西班牙国立公证员章程》第1条的规定,公证员(Notario) 是由国王亲自任命的,有严格的任职资格和录用程序,必须毕业于国家司法院校,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并经过多年的专业训练才能被录用。担任公证员必须同时是西班牙公民并在该国居住。与中国的公证员一样,西班牙的公证员也必须同时满足职业身份和法律能力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西语法语均为官方语言且通用拉丁文字,但西班牙的法律体系来源于罗马法的传统,因此公证文书的语言亦为法语。
综上,从历史渊源上看,中西两国的公证体制皆有传统的根基。但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公证制度发展与现代民法相伴而生,而西班牙的公证制度则起源于中世纪。尽管两国现今都建立了独立的公证制度,但是社会功能和调整对象却有不同。在我国,除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以外,公证机关无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其他事项进行设定或变更;而在西班牙,公证活动的范围则要广泛的多,不仅包括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进行证明,也包括行政行为的确认,甚至也包括对某些刑事犯罪进行的追究。我国公证机关的作用更类似于西班牙中世纪的公证人员,主要发挥的是对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的证明作用;而西班牙的公证人员则更像我国的检察官或律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尚未发生法律事实进行预测性证明或者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