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绿卡这种东西?
1952年,美国为了招收更多的外国人才以填补二战后劳动力市场的缺口(战后婴儿潮),颁布了《移民与归国公民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此法案同时建立了美国现在所实行的就业类/职业类签证制度。
根据该法第203(a)条,职业类签证的申请要求是“申请人必须拥有特定的技能或资格、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满足雇主的具体工作岗位需求并且获得永久性就业机会”。而该法第204(a)条规定,就业类的签证申请要求是“申请人必须拥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或资质、满足雇主的具体岗位需求且将从事非季节性工作”。
1965年,美国实施了“移民改革计划”,对1952年的《移民与国籍法》进行了修改,建立了现在的移民抽签制度 (Employment Lottery)和优先日期制 (The Date of Entry Priorities)。
1986年,为了应对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技术人才外流(硅谷大量工程师因为工资等待遇到国外发展),美国国会通过了《移民公平法》(Immigration Fairness Act)。该法取消了过去对职业移民分类的限制,任何在美国以外地区受过高等教育或有杰出成就的外国人都可向美领馆申请L-1, L-2, H-1B, O-1等签证。
这些高技术人才的签证政策在1990年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并称之为《美国国土安全部法规》(DHS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