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什么法系?
加拿大是普通法系(或称英美法系),而不是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分主要在于判决依据的不同:普通法系国家司法审判的主要依据是此前类似案例的先例(precedent),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以成文法为主要判决依据。
加拿大的法律体系属于英国法律体系的延续,因此也是普通法系国家。在加拿大,除魁北克省以外,各省的立法机构所通过的法案都需要经过《最高法院条例》(the Supreme Court Act )的批准才能生效;该条例赋予最高法院审查各州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是否合法的权利。如果最高法院裁定某一州议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最高法院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州议会立法就属于无效立法,当然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效力。可见,加拿大是以判例法作为其主要法律渊源的,其法律体系也被称为“判例法体系” 。
虽然魁北克省有自己的立法机构,但该省的法律要经过联邦法院的核准才能有效。而联邦法院的法官除了来自加拿大本国以外,还有来自美国的法官,所以从法律渊源上看,魁北克省的立法跟美国有些相似,都属于大陆法系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