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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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学校法人是指代表学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和学校的校长以及党组织的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我用一张表格来展示学校法人与校长的区别(由于学校是非法人团体,所以不能用“法定代表人”这个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等信息通过单位设立登记时予以公示。要查询一个学校的法人信息可以通过在政府网站进行“法人公开”栏目下的“社会组织信息查询”得到。 以“北大”为例,在政府网站上检索关键词“法人公开”“社会组织信息查询”就可以看到北大的法人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查询到的法人仅仅限于事业单位法人,而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企业的学校分支机构则一般无法查询到。 对于民办学校,由于目前国家相关政策还在修订中,很多内容还不是很明确,所以这类学校的法人归属问题也一直没有定论。不过大致的方向应该是以办学者的意思为主,而民办学校又具有企事业的性质,故学校的法人其实应该属于学校投资者(办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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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学校不是私有财产,而是社会公共财产,不归任何个人所有。学校作为法人也有自己的财产,这些财产主要来自国家、社会以及家长、学生的投入和学校从事与其性质相适应的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活动所获取的智力成果。如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社会资助的教育经费和通过向社会提供智力服务所获得的收益。学校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受国家的审查和监督,在法律规定前提下,分别由学校管理、使役和处分。

学校法人是社会组织,按照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组织机构和章程。组织机构和章程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成为法人的组织条件。一般来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组织机构就是由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一定职务并负担一定职责的人构成的。对中小学校来讲,其组织机构就是由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级部主任、班主任、教师、学生以及学校职工组成的体系。

与组织机构相配套的便是章程。章程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章程,是学校内部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学校的性质、培养目标、教育教学管理、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常运行的保障,也是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成为法人的重要组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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