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怎么能同性呢?
因为加拿大的法律是省级立法,而不是联邦立法(只有联邦立法才可以称作“宪法”)。所以各省可以自主制定法律来规范本省的事务,当然包括法律的生效范围、效力等级等等;而联邦只能对全国统一的事情(比如海关、交通、税收等)进行规定。于是,在1967年以前,同性性行为在加拿大是被法律禁止的。
但是当时的社会风气已经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大城市的中产阶级里,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对同性恋持包容态度,甚至是支持。于是在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早期,有不少省份先后通过立法,允许同性恋者注册结婚(但无法律保护),有的甚至可以收养孩子。不过这些立法没有涉及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因为这是由刑法来管的事儿…… 到1985年,魁北克省率先通过立法,废除一切与同性有关的刑事犯罪条款——因为当时该省的大部分检察官都认为这些法条已经过时,并且不执行了。
随后,其他省份也迅速跟进,陆续修改相关法律,直到2003年,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定,限制同性婚育的法律违反《宪法》,属歧视性条款,应立即废除——这之后,同性婚姻在加拿大合法化了。至于同居、收养之类的法律调整就多了去了,这里就不细表了。
总之在加拿大,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行政,都是按照“先省后国”的顺序进行的,也就是说先由各省政府制定法律并行使权限,联邦政府则统一协调各省份不能干的活儿——这就是所谓的“分级立法”。所以很多事情是在省一级先搞起来的,然后联邦政府再逐步进行调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