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工作签证只给了一年?
1、这个问题要从历史上看,移民美国的历史上,加尼特和斯波茨曼这两个家伙立的“大功”,1906年颁布的《移民国籍法》规定,“任何一个国家的人,在申请去美国定居或从事商业时,必须认为他是具有完全合法资格并且是无可指责的;他的健康状况应当是良好的,并且他不能带着传染病去美国” 同时,该法律还设立了移民签证(Visa)制度,取代了以前的绿卡(Green Card)制度。
2、1952年的移民法对1906年的移民法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关于“优先处理”(“Priority Processing”)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移民官员有权拒绝授予那些其入境可能会给美国的社会福利、健康状况或安全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irreparable harm)的外国人以移民签证。
3、1986年,里根总统签署了《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 )。 IRPA 对1952年《移民法》进行了修订,引入了职业移民类别,并建立了职业移民配额制。 根据该法规定,外国公民申请移民签证必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1)符合职业移民申请条件; (2)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维持自己及家庭成员在美国生活; (3)属于非排斥性职业。 根据该法规定,国务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资金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以确保申请人符合移民条件并在美国获得成功。 为确保职业移民的申请人在美国取得成功,IRPA 还建立了一套综合评估体系,对每个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估,考虑的因素包括: 申请人的教育背景、英语水平、工作经验、年龄、职业、能力、资产或财政来源、以往在美国或他在祖国定居的可能性以及申请人的家庭情况等诸多方面。
4、至于H1B签证的问题,要先从1952年的《移民法》说起,当时并没有专门为外国技术人员设立的签证。 但是,美国移民局和司法部都有权拒绝发签或者拒绝延长已有签证的有效期。 1979年,卡特当政时期通过了《临时劳工法案》,允许雇主为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非公民职工支付培训费用;1983年又制定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移民法案》,旨在吸引国外的高级专业人才定居美国。